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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产权是一种区别于私人产权和国家产权的产权形式,表现为基于捐赠等形成的公益财产,以委托权、受托权、受益权相分离并相互独立的形式存在,由基金会等非营利组织受托管理并按照公益宗旨提供公共物品或服务,接受社会监督。公益财产是公益产权的存在形式,其主要来源除了包括各种形式的社会捐赠和志愿服务以外,还包括各级政府通过拨款、补贴、委托和政府采购等形式提供的公共资金,包括非营利组织以减免税等形式获得的优惠待遇,还包括这些组织在运作公益财产过程中获得的各种收益。基金会等各种形式的非营利组织是公益产权的组织和运作形态,其中基金会是最为典型的形式。基金会遵循公益性宗旨,运作管理公益财产,接受社会监督并向社会提供公共物品。资金来源的多元化是非营利组织较为普遍的发展形式。对于实现多元化资金来源的非营利组织来说,其公益产权可以理解为:在一个较长时期内稳定地接受捐赠及公共资金,并获得政府的减免税待遇,同时有明确的公益宗旨并接受社会监督。
公益产权存在两个非常重要的制度性特征或缺陷。 其一,是产权控制及其治理困境。当一个非营利组织的捐赠较长期且大量来源于少数主体甚至唯一的一个主体的时候,由于少数集中的委托权,易于形成捐赠者对产权的刚性约束并有可能提出一定的利益诉求,从而导致形式上的三权分离被实质上的产权控制所取代。在这种情况下出现的问题常常是:非营利组织究竟向谁责任?是向委托人还是向社会或者受益人负责?非营利组织究竟拥有哪些权力?是实权还是虚权?非营利组织究竟代表谁的利益?是委托人的利益还是社会的利益抑或是受益人的利益? 其二,虚拟产权及其治理困境。当一个非营利组织的捐赠来源于社会上无数零散的个人或者通过大众募捐形成的时候,往往出现大量分散的委托权,使得产权约束失去刚性,无人过问财产的用途,导致形式上的三权独立和实质上的产权主体虚拟化。在这种情况下出现的问题则是:非营利组织是否承担过大的责任?是否拥有过多的权力?它们所运作和管理的财产究竟归谁所有?
公益产权论具有非常重要的政策意义。基于公益产权论,我们大声疾呼要立法保护越来越多的公益财产,要将公开透明作为保护公益财产的一项铁则,要通过社会监督调动公民志愿参与的积极性,使公民作为社会成员对自身的财产承担责任,同时可以大幅度减少行政监管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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