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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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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9 22:08: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开展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工作的通知(渝民发〔2014〕76号) 各市级业务主管单位,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万盛经开区民政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推进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形成现代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引导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和市委《关于印发〈2014年重庆市全面深化改革重点任务〉的通知》(渝委发〔2014〕2号)精神,现就我市开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以下简称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直接登记范围
(一)行业协会(商会)类。行业协会(商会)主要是指同一行业经济组织及其相关单位为维护和增进全体会员共同的合法利益而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社会团体。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大、中、小类作为设立行业协会的依据,允许同一行业按产业链各个环节、经营方式和服务类型设立行业协会。
(二)科技类。主要是指在自然科学、农业科学、医药科学、工程与技术科学领域,专门从事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科技咨询与服务、科技成果评估、科学技术知识普及与传播等业务的服务性、公益性社会组织。
(三)公益慈善类。以从事公益事业或公益服务为目的,为社会公众和社会发展提供公益慈善服务的社会组织。主要是指从事扶贫济困、扶老助孤、扶弱助残、赈灾救援等公益慈善服务的社会组织。
(四)城乡社区服务类。主要是指为居民提供公共服务、慈善救助、社区协同管理等便民利民服务的城乡社区基层社会组织。
二、直接登记流程
(一)成立登记。为方便社会组织申报验资和名称规范管理,申请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可先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名称预登记服务。发起人(举办者)须提交《重庆市社会组织名称预登记申请表》,并附拟成立组织的可行性报告、《章程》草案、发起人(举办者)简介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相关表册请到重庆市民政局公众信息网下载,网址:)。登记管理机关应做好名称预登记的审查工作,对符合直接登记类别范围和名称管理等有关规定的,及时核发名称预登记通知书。社会组织发起人(举办者)凭通知书办理验资等相关手续。
通过名称预登记的社会组织,应积极组织开展相关筹备工作,在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会议,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提交成立登记书面材料(相关表册请到重庆市民政局公众信息网下载,网址:)。各项材料均由登记管理机关直接审查,不再需要业务主管单位(部门)的审查同意文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从其规定)。若申请登记的社会组织业务范围涉及到多个职能部门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充分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并将意见作为登记审批的重要依据。
(二)核发证书。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制发准予成立的许可文书和登记证书。许可文书由登记管理机关统一抄送相关业务指导单位(部门)。登记证书业务主管单位一栏标注“直接登记”字样。
社会组织经核准登记后,应当及时与职能相关的业务指导单位(部门)沟通,主动接受业务指导。
三、日常管理
(一)各级民政部门对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履行登记管理和业务主管一体化职能,负责社会组织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负责社会组织年检和评估工作;对社会组织开展活动进行日常监督;配合各级组织部门指导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对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非法社会组织依法予以取缔。
(二)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直接登记后的社会组织的业务指导单位。民政部门应积极协调政府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继续履行对社会组织的业务指导,积极鼓励其通过转移职能、购买服务、制定导向性政策、实施资金扶持等方式支持社会组织发展,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组织的违法违规行为,促进社会组织依法、规范、有序发展。
(三)建立联合监管机制,通过制定社会组织负责人职责、财务管理、活动管理、信息公开、年度检查等制度,引导社会组织建立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内部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逐步实现社会组织自愿成立、自我运作、自聘人员、自理会务,促进社会组织依法自治、健康发展。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工作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推进社会组织登记制度改革,建立现代社会组织管理体制的重要举措。各级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调配力量、精心部署,扎实稳妥推进直接登记工作的开展。
(二)加强服务管理。直接登记主要是降低门槛,简化登记手续,不涉及后续服务管理过程中部门职责分工的调整。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协调,主动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建议,积极探索研究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向业务指导单位(部门)转变,推动形成政府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的综合监管体系,为社会组织发展和规范管理提供法治保障。
(三)加大政策扶持。各区县(自治县)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制定社会组织发展规划和扶持措施,建立引导型政策体系。通过财政资助、购买服务、设立专项资金、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等方式,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引进竞争机制,探索一业多会,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
(四)做好工作衔接。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其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涉及社会组织主体资格的行政审批行为均按直接登记的要求办理。此前已登记的社会组织,其后续的服务管理仍按原办法执行,待国家和市级层面社会组织改革政策进一步出台后,再按要求统一进行调整和实施。
(五)加强信息沟通。各区县(自治县)要认真总结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的做法和经验,分析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研究解决问题的对策措施,为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深化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奠定基础。各地直接登记工作中的好做法、好经验以及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整理上报市局民间组织管理局,以便改进工作。
重庆市民政局
2014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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